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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税款追缴时限(税收征管法税款追征期的规定)



问:我单位由于自生产经营开始长期未办理相关证照及进行纳税申报,现被税务机关查处认定为偷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相关税费,请问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多少时间内的税费?


答: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文件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9〕326号


)文件予以更加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如企业有偷税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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