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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退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网北京9月23日电 (池梦蕊)9月23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会上《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


在修改内容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退卡退费难问题是单用途预付卡消费领域的主要纠纷,应当完善退卡退费规定,明确列举适用情形,防止发卡单位推诿扯皮。同时,条例的修改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的规定。


发卡单位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


此外,还明确了发卡单位需要遵守的规定,具体包括,如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单用途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单用途预付卡设定有效期的,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专门提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为消费者了解单用途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便利;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退回余额;交易记录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等。


经营单位变更场所 消费者要求退卡的应一次性返还余额


退卡退费难问题是单用途预付卡消费领域的主要纠纷,草案二审稿完善退卡退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消费者要求退卡的,发卡单位应一次性返还余额: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发卡单位客观上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发卡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停业、注销的;双方协商一致的。


发卡单位出现注销、停业等情形导致单用途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或者其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此外,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发卡单位退卡,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消费者因购买单用途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概不退费、丢失不补办、解释权归商家等内容无效


合同方面,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单用途预付卡合同,并载明下列内容:发卡单位和消费者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单用途预付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退费渠道以及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


(责编:孟竹、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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