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也可在当年以后月份补报,由扣缴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或者在下年汇算清缴时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减税红利。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得到降低。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0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因享受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等政策减税幅度超过50%,有相当多的纳税人因此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1日起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后,将在纳税人已经享受到普惠性减税红利的基础上,再送给纳税人一个更精准的减税红包,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
据悉,此次个税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不仅是中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场征管模式、征管方式的重大变革。尤其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制度尝试,政策比较复杂,又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孩子、房子和老人等关切点。改革力度之大、覆盖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
为了确保专扣政策落到实处,厦门市税务部门在专项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后,就开展了预培训,并对1月初即发工资的单位,提前进行点对点精准培训,面向全市所有扣缴义务人开展了多轮次的培训辅导。在专扣办法公布后,对所有扣缴单位全面培训,12月19日以来,已组织集中培训和点对点辅导已超过7千场次,其中有税扣缴义务人3.25万户,涉及纳税人81.5万人。
厦门税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税务干部组建党团员突击队200人,与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志愿者100人共同组成政策辅导支持团队。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微信、微博多种媒体平台开展多轮宣传,在公交、地铁、码头等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平台终端,循环播放政策解读动漫,让大家随时随地了解政策内容、操作流程。
税务部门提醒,现在已经临近新年,对1月初就发放工资的单位来说,准备时间很紧张,个税信息系统涉及税务端、扣缴单位端、纳税人手机端和网页端、外部门数据交换,场景复杂,同步在线人数众多,纳税人如在填写过程中发现短暂系统连接不上、办理速度慢等情况,可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和12366热线留言或者反馈,税务部门尽最大努力及时改进完善。
普通发票1月1日起换版了
税局提醒:1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2月底前完成旧发票旧发票验旧或缴销手续
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全部停止使用。纳税人应在2019年2月28日前,将已使用未验旧的旧版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将未使用的空白旧版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厦门市税务局征科处陈若瑶告诉记者,如果在2019年1月1日后,纳税人仍开具需换版的旧版普通发票,受票方有权拒收并向税务机关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给予罚款等处理。
据悉,新版普通发票与旧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种类不变,主要区别是票头的发票名称和发票监制章不同。本次换版发票范围包括: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
据悉,纳税人可登陆厦门市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在本次换版范围。
新政链接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2、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自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开始施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5、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个人信用记录。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个人信用记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记录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个人信用指标》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个人信用指标》的具体指标,二是个人信用积分的计分方式,三是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积分处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6、自2019年1月1日起,部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详见文件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详见文件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12月31日。
7、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式样的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8、自2019年1月1日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开始施行。为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办法》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进行了修改。
9、厦门市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
相比于厦门市原核定比例,此次主要调整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外贸业务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具体如下:1.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60-80%调整为25-70%;2.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30-70%调整为25-70%;3.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80-100%调整为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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