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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营利性企业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一般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设立。比如,现代女性领导力研究院,行走中国公益俱乐部,北京现代数字红外成像技术研究院等等。




一、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当股东。




虽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二、出资人或成员不得分配利润。




民办非企业单位系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本质区别并非能不能进行赚取利润,而是能不能将赚取的利润对组织成员进行分配。财政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也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再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其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



三、转让出资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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