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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发区国税局地区代码(青岛开发区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1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山东×××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NE×××44)《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50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上的电话,已联系不到法定代表人;实地查找你单位,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了企业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取得遵义×××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0月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5200182130,发票号码01821217-01821218,发票金额合计156344.83元,税额合计25015.17元,价税合计181360.00元。于2018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015.17元;于2018年11月进项税额转出25015.17元。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于2018年10月作进项税额转出25015.17元,因你单位已于2018年11月进项税额转出25015.17元,本次检查不再补缴税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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