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自然资源部农村宅基地127号文件(2022农村审批宅基地的收费标准)



  此前,农村宅基地执法职责由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依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部门“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从2020年1月1日以后,农村宅基地执法职责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但两个部门就此问题一直未达成共识,各地争议不断,有的地方甚至已出现执法真空。近日,农业农村部就此问题公开答复,作出回应,但未解决实际问题。


  法律依据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在农业农村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在农业农村部设立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指导违法用地查处。


  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职责争议


  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宅基地执法职责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住宅,到底归那个部门管?


  自然资源部门的观点:《土地管理法》七十八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此处所指土地,既包括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也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也就是说,只要是农村村民擅自在土地上建住宅,不论什么地类,都应归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同时,《土地管理法》七十五条规定的,对在耕地上建房涉及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参照七十八条规定,应理解为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的观点: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属于农用地,宅基地与耕地地类性质不同。因此认为,按照地类,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地上建住宅,应归自然资源部门查处。同时提出:《土地管理法》七十五条规定的,对在耕地上建房,并未具体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职责。


  解决方案


  对地类争议,目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土地管理法》七十五条已提出解释性规定:第五十九条【破坏耕地的处罚】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其中涉及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这条解释性规定如果能通过,就能从法律上解决两个部门之间对地类的争议。


  下放乡镇问题。将宅基地具体执法权下放乡镇,既符合中央改革要求,也适应基层执法实际,目前广东、江西、河北等省份已将宅基地执法权下放乡镇,如《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中,明确将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两项执法权下放乡镇。但将部门执法权下放乡镇,目前还缺少法律依据,如引起行政诉讼,乡镇政府显然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已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目前是改革在先,修法在后,这就需要尽快修订《行政处罚法》,切实做到依法下放。(许光辉)






  魏德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宅基地违法占用耕地查处职责交叉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二、关于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