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六建向兰州市检察院赠送锦旗
办案人员在银行档案库房查找案涉转款原始凭证
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0年9月18日,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2020年11月25日,该案开庭再审。兰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出席再审法庭并亲自辩护。庭审中,赵烨辩称,广厦公司除了从玉门城房公司领取过7万元款项外,再未从建设方领取过任何款项和材料。建设方提供的对账单及凭证中记载的领款人员均系甘肃六建工作人员,与广厦公司无关。在示证环节,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当出示6万元转账支票存根时,赵烨非常意外,表示记不清了,需要回去核查账目。当出示证人证言时,赵烨称其已与两名证人失联多年,检察院如何能够找到。但当看到证人亲笔签名后,赵烨无言以对。检察官通过向法庭出示从建设方调取的对账单、凭证,特别是从农业银行酒泉分行调取的转账支票存根和两位证人的证言,证明了建设方已向广厦公司工作人员支付324万元的事实。
2020年12月23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并改判。法院认为,兰州市检察院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反映了工程账目及支付情况。广厦公司已实际从建设方收取了324万元工程款,二审判决以广厦公司自认数额认定工程款项有误,应予纠正。但3份结算书均有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的公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认定甘肃六建对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数额的认可,甘肃六建应依3份结算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有误,应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扣除了甘肃六建另案为广厦公司垫付的工程款25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历时9年的诉讼终于画上句号。与二审生效判决的甘肃六建应向广厦公司支付150万元工程款相比,经再审改判,甘肃六建现需支付50万元。检察机关为甘肃六建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