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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最新残保金会计分录(残保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02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通过经济手段的方式,引起用人单位重视从而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可以叫更多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没有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征收残保金,让社会各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目的是叫更多的人和社会资源参与到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中来,更好更健康的实现共赢。


03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办法》、《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武汉市规定安置比例为1.5%),应当缴纳保障金。


04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六)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05最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的变化?

主要变化有五个方面:


①申报征收模式:由原来残联核定、税务征收,改为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向同级残联机构申报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申报或残联机构未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②征收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③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残联的职责,确保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更加规范;④征缴标准:取消了原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计费标准,明确规定了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保障金的计算基数;⑤保障金使用:适当扩大了使用范围,细化了对各种残疾人就业形式的扶持措施。

06保障金的征收对象与残疾人界定范围

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界定范围是什么?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07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08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按月(季)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季)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即:


保障金月(季)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季)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公式如下: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 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最新近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准。

09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会计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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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申报时间:2018年1月1日——6月30日。


申报地点: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汉口京汉大道1306号综合服务科 82634596


江岸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江岸区残联212室(解放大道2058号堤角公园内) 82713055


江汉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 江汉区万松园小区35栋一楼 85701898


硚口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 硚口区档案馆9楼(硚口区幸乐村特1号) 83770327


汉阳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 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5号 84638163


武昌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 武昌区青龙巷90号(文华中学斜对面) 88871365


青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 青山区友谊大道1140号 68865790


洪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 雄楚大道238号(迪雅花园小区内、湖北省公安厅对面) 87390015


东西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 东西湖区残联(七雄南路8号海峡创业城9楼) 83386221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 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400号(区民政局) 84855036


蔡甸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 蔡甸区残疾人服务中心(成功三路 中海尚城旁) 84902075


江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 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汤家堤湾(三合路) 87951409


黄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 黄陂区前川街向阳大道221号(区车管所旁) 85938023


新洲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 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85号 86918942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社会发展局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7号楼5026室、5008室 65527223、67880125


东湖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局 东湖路189号9栋3号商铺顺丰快递旁 86627727


原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审核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所辖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所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残联进行申报审核。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所管辖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已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审核期内通过登陆“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填写《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审原件,收存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审原件,收存复印件);


4.2017年4月、11月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收存原件);


5.2017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出具《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并实时将审核数据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核征保障金。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申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税务机关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小微企业申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当年免征保障金。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传至税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时,如对审核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疑问,应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11申报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一般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其各自机构所在地申报年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实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12保障金的缴纳相关规定?

缴纳地点:


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缴纳期限: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自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选择下一年度保障金缴纳方式,一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按月、按季缴纳的,于月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前按上年度缴费情况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前的一个月或季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选择按年缴纳的,应于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核定征收。


申缴方式:


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税费缴纳方式基本相同,包括有POS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


开具票证: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用人单位如何填写保障金申报表?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具体填报项目包括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4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报保障金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一)未按规定申报保障金,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申报缴纳的;


(二)税务机关在地方税费结算、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不实的。


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15保障金有哪些减免政策?

(1)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成立但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用人单位成立满3年的剩余时间内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16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税务部门的金三系统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和相应后台信息,选择减免类型为“其它”, 且本年应纳费额=本年减免费额。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17如何办理减免缓手续?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资料。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因减免或其他原因多缴保障金可以申请退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费。


18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保障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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