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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


1、财税字[199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第三条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国税函[2002]7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二、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免税优惠政策(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增值税。



三、 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四、 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五、 房产税


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至于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的税,土地不是征税对象。而且房产税是划定范围征收,只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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