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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申报营业执照行业表述怎么填(营业执照)

个体诊所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市监部门能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吗?




个体诊所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市监部门能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吗?


【参考意见】


在2000年之前,诊所等医疗机构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之说的,因为那时国家对所有医疗机构的定位都是“公益性”“非营利性”。


2000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其中明确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自此,才有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00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其中进一步明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0年11月4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又联合印发了《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385号),其中再次重申:“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年6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中明确指出:“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应该说,上述文件相继发布后,“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已经成为共识。


关于市监部门能否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问题。由于诊所执业必须向卫健部门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活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诊所无论是“无证经营”,还是“既无证又无照经营”,都应由卫健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无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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