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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工商局注册企业查询网站(中国工商公司注册查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4日,盛世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局批准设立;2010年9月8日,公司更名为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银安。2012年10月26日,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经嘉峪关市工商局批准设立,负责人为王银安。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中特首诺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并由中盛投资公司作为中介与中特首诺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金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635名自然人或单位吸收资金共计136720000元。至案发,尚有106048000元本金无法归还,期间实付利息12314873.36元,损失共计93733126.64元。被告人王银安作为中特首诺公司及其嘉峪关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和中盛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定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利率、还款期限等,并将其中14043326元用于归还中特首诺公司经营时所借欠款。被告人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作为中特首诺公司或中盛投资公司财务总监、会计、副经理等,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口头宣传两公司经营情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到该公司存款,并获取相应提成。


    2012年10月,被告人赵春莲到中盛投资公司上班,后任财务总监,全面负责中盛投资公司的财务,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1986500元,未退本金16125500元,支付利息2646927元,损失13478573元,非法获利469204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刘建璞到中盛投资公司上班,先后任理财副总经理和理财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经理,给业务经理传达王银安的业务任务及利率调整和提成奖金分配等,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17315000元,未退本金12695000元,支付利息2371070元,损失10323930元,非法获利586987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孙建录到中盛投资公司上班,后任中盛投资公司兰泽园负责人,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7270000元,未退本金5524000元,支付利息925132元,损失4598868元,非法获利266042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李保成通过网上招聘到中盛投资公司上班,11月接任会计工作,负责公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还有资金结存账目,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160000元,未退本金690000元,支付利息267216元,损失422784元,非法获利100836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陈伟任中特首诺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副经理职务,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1550000元,均未退,支付利息98458元,损失1451542元,非法获利41020元。


    2013年9月,被告人韩洪鹏到中盛投资公司担任出纳,负责向客户支付到期本金、利息及账户内资金流转,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万元,均未退,损失20万元,非法获利10289元。


    被告单位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 被告单位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银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赵春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刘建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孙建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保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韩洪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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